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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23
早在1967年,日本就制定了《控制环境污染基本法》,以应对日益凸显的环境问题。自1989年以来,日本环境协会在环境行政部门的授权下开始管理生态标志计划。上世纪90年代,日本开始制定并施行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如《环境影响评估法》、《关于某些确害物质排放至环境及促进其改善管理的审报法律的实施办法》等。进入本世纪,为适应日益变化的生态环境,日本颁布《促进建立可循环再生型社会基本法》、《关于促进国际及其他实体获取环境友善产品和服务的办法》、《促进支持环境保护和环境教育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为保护环境和生态标志计划的顺利执行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为确保生态标志计划有效地运行,日本设立了“生态标志指导委员会”,“生态标志产品组及准则制定委员会”和”生态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当有新的产品确定时,各相关委员会就会组建工作组以编制该产品的准则草案,此外,还召开由各个领域的专家组成的生态标志论坛,以听取公众对生态标志计划的意见建议。
(根据日本环境省网站、山东WTO咨询中心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