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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01
| 1. | 通报成员: 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 2. | 负责机构: |
| 3. | 覆盖的产品: 食品中使用的食品配料 |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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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通报标题:
转基因酿酒酵母菌株EFSC4687生产的反式白藜芦醇作为食品配料的使用限制和标签要求草案。页数: 2和3 使用语言: 中文和英文 链接网址: |
| 6. | 内容简述: 本法规草案规定了转基因酿酒酵母菌株EFSC4687生产的反式白藜芦醇用于食品用途的使用限制和标签要求。 |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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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转基因酿酒酵母菌株EFSC4687生产的反式白藜芦醇作为食品配料的使用限制和标签要求草案”(卫生福利部门食品编号:1111304020,2023年2月23日)可从卫生与福利部门获得英文版本。该法规通过后将在《政府官方公报》上公布。全文可从以下网址下载: http://www.fda.gov.tw/TC/index.aspx(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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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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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待定。
[ ] 贸易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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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X]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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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卫生福利部门食品药物管理署,中国台湾台北市南港区昆阳街161-2号 邮编:115-61,电话:+(886 2) 2787 8000 分机:7318 传真:+(886 2) 2653 1062 电子邮箱:yoannaluo@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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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卫生福利部门食品药物管理署,中国台湾台北市南港区昆阳街161-2号 邮编:115-61,电话:+(886 2) 2787 8000 分机:7318 传真:+(886 2) 2653 1062 电子邮箱:yoannaluo@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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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通报成员: 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 2. | 负责机构: |
| 3. | 覆盖的产品: 食品中使用的食品配料 |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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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通报标题:
转基因酿酒酵母菌株EFSC4687生产的反式白藜芦醇作为食品配料的使用限制和标签要求草案。页数: 2和3 使用语言: 中文和英文 链接网址: |
| 6. | 内容简述: 本法规草案规定了转基因酿酒酵母菌株EFSC4687生产的反式白藜芦醇用于食品用途的使用限制和标签要求。 |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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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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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转基因酿酒酵母菌株EFSC4687生产的反式白藜芦醇作为食品配料的使用限制和标签要求草案”(卫生福利部门食品编号:1111304020,2023年2月23日)可从卫生与福利部门获得英文版本。该法规通过后将在《政府官方公报》上公布。全文可从以下网址下载: http://www.fda.gov.tw/TC/index.aspx(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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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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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待定。
[ ] 贸易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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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X]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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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卫生福利部门食品药物管理署,中国台湾台北市南港区昆阳街161-2号 邮编:115-61,电话:+(886 2) 2787 8000 分机:7318 传真:+(886 2) 2653 1062 电子邮箱:yoannaluo@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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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卫生福利部门食品药物管理署,中国台湾台北市南港区昆阳街161-2号 邮编:115-61,电话:+(886 2) 2787 8000 分机:7318 传真:+(886 2) 2653 1062 电子邮箱:yoannaluo@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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