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G/SPS/N/SGP/83
2023-04-11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
1.
|
通报成员:
新加坡
|
|
2.
|
负责机构:
国家公园局/动物和兽医局(NParks/AVS)
|
|
3.
|
覆盖的产品:
猫狗(HS编码:01061900)
|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5.
|
通报标题:
附表一所列国家/地区进口猫狗的兽医条件;附表二所列国家/地区进口猫狗的兽医条件;附表三所列国家/地区进口猫狗的兽医条件;附表一至附表三所列国家/地区进口援助犬只的兽医条件。
使用语言:
分别为11、12、9和17页
页数:
英语
链接网址:
|
|
6.
|
内容简述:
已对国家/地区进口猫狗的兽医条件进行了审查,以便:
• 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TAHC)第8.14章“狂犬病病毒感染”;
• 根据对该国狂犬病风险的评估,将现行A/B/C/D类国家重新分类至附表一/二/三;
• 更新附表二国家(现行B类和C类)的进口和抵达后检疫要求;
• 纳入对“商业”进口的新定义,并对从附表二国家进口的商业产品实施为期十天的抵达后检疫;
• 将附表二和附表三进口产品的等待时间从狂犬病疫苗接种之日修改为进口之日;
• 修改从狂犬病疫苗接种之日到狂犬病血清学检测之日的等待时间。
修订摘要见附件(见第9项)。
|
|
7.
|
目的和理由:
动物健康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第8.14章“狂犬病病毒感染”
|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
10.
|
拟批准日期:
2023年第二季度。
拟公布日期:
|
|
11.
|
拟生效日期:
|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23年6月10日
|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咨询点
|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兽医条件附于本通报之后。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
动物和兽医局
国家公园局
收件人:动物和兽医项目办公室,专业和科学服务司
地址:新加坡裕廊商业大道52号,#09-01
邮编:608550
新加坡
电子邮箱: Tay_Rijin@nparks.gov.sg
Grace_Yam@nparks.gov.sg
|
1
应新加坡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3-04-11如下信息:
附表一所列国家/地区进口猫狗的兽医条件;附表二所列国家/地区进口猫狗的兽医条件;附表三所列国家/地区进口猫狗的兽医条件;附表一至附表三所列国家/地区进口援助犬只的兽医条件。
已对国家/地区进口猫狗的兽医条件进行了审查,以便:
• 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TAHC)第8.14章“狂犬病病毒感染”;
• 根据对该国狂犬病风险的评估,将现行A/B/C/D类国家重新分类至附表一/二/三;
• 更新附表二国家(现行B类和C类)的进口和抵达后检疫要求;
• 纳入对“商业”进口的新定义,并对从附表二国家进口的商业产品实施为期十天的抵达后检疫;
• 将附表二和附表三进口产品的等待时间从狂犬病疫苗接种之日修改为进口之日;
• 修改从狂犬病疫苗接种之日到狂犬病血清学检测之日的等待时间。
修订摘要见附件(见第9项)。
该补遗通报涉及: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咨询点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兽医条件附于本通报之后。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动物和兽医局国家公园局收件人:动物和兽医项目办公室,专业和科学服务司地址:新加坡裕廊商业大道52号,#09-01邮编:608550新加坡电子邮箱: Tay_Rijin@nparks.gov.sg Grace_Yam@nparks.gov.sg
1
已对国家/地区进口猫狗的兽医条件进行了审查,以便:
• 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TAHC)第8.14章“狂犬病病毒感染”;
• 根据对该国狂犬病风险的评估,将现行A/B/C/D类国家重新分类至附表一/二/三;
• 更新附表二国家(现行B类和C类)的进口和抵达后检疫要求;
• 纳入对“商业”进口的新定义,并对从附表二国家进口的商业产品实施为期十天的抵达后检疫;
• 将附表二和附表三进口产品的等待时间从狂犬病疫苗接种之日修改为进口之日;
• 修改从狂犬病疫苗接种之日到狂犬病血清学检测之日的等待时间。
修订摘要见附件(见第9项)。
1
|
1.
|
通报成员:
新加坡
|
|
2.
|
负责机构:
国家公园局/动物和兽医局(NParks/AVS)
|
|
3.
|
覆盖的产品:
猫狗(HS编码:01061900)
|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5.
|
通报标题:
附表一所列国家/地区进口猫狗的兽医条件;附表二所列国家/地区进口猫狗的兽医条件;附表三所列国家/地区进口猫狗的兽医条件;附表一至附表三所列国家/地区进口援助犬只的兽医条件。
页数:
英语
使用语言:
分别为11、12、9和17页
链接网址:
|
|
6.
|
内容简述:
已对国家/地区进口猫狗的兽医条件进行了审查,以便:
• 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TAHC)第8.14章“狂犬病病毒感染”;
• 根据对该国狂犬病风险的评估,将现行A/B/C/D类国家重新分类至附表一/二/三;
• 更新附表二国家(现行B类和C类)的进口和抵达后检疫要求;
• 纳入对“商业”进口的新定义,并对从附表二国家进口的商业产品实施为期十天的抵达后检疫;
• 将附表二和附表三进口产品的等待时间从狂犬病疫苗接种之日修改为进口之日;
• 修改从狂犬病疫苗接种之日到狂犬病血清学检测之日的等待时间。
修订摘要见附件(见第9项)。
|
|
7.
|
目的和理由:
动物健康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第8.14章“狂犬病病毒感染”
|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
11.
|
拟批准日期:
2023年第二季度。
拟公布日期:
|
|
12.
|
拟生效日期:
|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23年6月10日
|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咨询点
|
|
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兽医条件附于本通报之后。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
动物和兽医局
国家公园局
收件人:动物和兽医项目办公室,专业和科学服务司
地址:新加坡裕廊商业大道52号,#09-01
邮编:608550
新加坡
电子邮箱: Tay_Rijin@nparks.gov.sg
Grace_Yam@nparks.gov.sg
|
1
应新加坡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3-04-11如下信息:
通报标题:附表一所列国家/地区进口猫狗的兽医条件;附表二所列国家/地区进口猫狗的兽医条件;附表三所列国家/地区进口猫狗的兽医条件;附表一至附表三所列国家/地区进口援助犬只的兽医条件。
内容简述:
已对国家/地区进口猫狗的兽医条件进行了审查,以便:
• 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TAHC)第8.14章“狂犬病病毒感染”;
• 根据对该国狂犬病风险的评估,将现行A/B/C/D类国家重新分类至附表一/二/三;
• 更新附表二国家(现行B类和C类)的进口和抵达后检疫要求;
• 纳入对“商业”进口的新定义,并对从附表二国家进口的商业产品实施为期十天的抵达后检疫;
• 将附表二和附表三进口产品的等待时间从狂犬病疫苗接种之日修改为进口之日;
• 修改从狂犬病疫苗接种之日到狂犬病血清学检测之日的等待时间。
修订摘要见附件(见第9项)。
该补遗通报涉及: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咨询点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兽医条件附于本通报之后。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动物和兽医局国家公园局收件人:动物和兽医项目办公室,专业和科学服务司地址:新加坡裕廊商业大道52号,#09-01邮编:608550新加坡电子邮箱: Tay_Rijin@nparks.gov.sg Grace_Yam@nparks.gov.sg
1
应新加坡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3-04-11如下信息:
通报标题:附表一所列国家/地区进口猫狗的兽医条件;附表二所列国家/地区进口猫狗的兽医条件;附表三所列国家/地区进口猫狗的兽医条件;附表一至附表三所列国家/地区进口援助犬只的兽医条件。
已对国家/地区进口猫狗的兽医条件进行了审查,以便:
• 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TAHC)第8.14章“狂犬病病毒感染”;
• 根据对该国狂犬病风险的评估,将现行A/B/C/D类国家重新分类至附表一/二/三;
• 更新附表二国家(现行B类和C类)的进口和抵达后检疫要求;
• 纳入对“商业”进口的新定义,并对从附表二国家进口的商业产品实施为期十天的抵达后检疫;
• 将附表二和附表三进口产品的等待时间从狂犬病疫苗接种之日修改为进口之日;
• 修改从狂犬病疫苗接种之日到狂犬病血清学检测之日的等待时间。
修订摘要见附件(见第9项)。
该补遗通报涉及: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咨询点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兽医条件附于本通报之后。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动物和兽医局国家公园局收件人:动物和兽医项目办公室,专业和科学服务司地址:新加坡裕廊商业大道52号,#09-01邮编:608550新加坡电子邮箱: Tay_Rijin@nparks.gov.sg Grace_Yam@nparks.gov.sg
1
1.通报成员:新加坡
2.通报标题:
附表一所列国家/地区进口猫狗的兽医条件;附表二所列国家/地区进口猫狗的兽医条件;附表三所列国家/地区进口猫狗的兽医条件;附表一至附表三所列国家/地区进口援助犬只的兽医条件。
使用语言:分别为11、12、9和17页 页数:英语 链接网址:
3.相关方:国家公园局/动物和兽医局(NParks/AVS)
4.覆盖的产品:猫狗(HS编码:01061900)
5.等效性承认的确定以及任何相关程序或法规生效的日期(年/月/日):
6.内容简述:
已对国家/地区进口猫狗的兽医条件进行了审查,以便:
• 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TAHC)第8.14章“狂犬病病毒感染”;
• 根据对该国狂犬病风险的评估,将现行A/B/C/D类国家重新分类至附表一/二/三;
• 更新附表二国家(现行B类和C类)的进口和抵达后检疫要求;
• 纳入对“商业”进口的新定义,并对从附表二国家进口的商业产品实施为期十天的抵达后检疫;
• 将附表二和附表三进口产品的等待时间从狂犬病疫苗接种之日修改为进口之日;
• 修改从狂犬病疫苗接种之日到狂犬病血清学检测之日的等待时间。
修订摘要见附件(见第9项)。
7.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兽医条件附于本通报之后。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动物和兽医局国家公园局收件人:动物和兽医项目办公室,专业和科学服务司地址:新加坡裕廊商业大道52号,#09-01邮编:608550新加坡电子邮箱: Tay_Rijin@nparks.gov.sg Grace_Yam@nparks.gov.sg
通报原文:[{"filename":"SGP83.docx","fileurl":"/uploadtbtsps/sps/20230411/SGP83.docx"}]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