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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发布时间:2026-06-15
国家铁路局日前对《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并于12日对外发布《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发布的《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相关工作部署,结合铁路安全生产现场实践与行业监管实际,国家铁路局组织对判定标准进行修订,先后经过多轮次征求意见建议,形成本次发布的判定标准。
判定标准共十条、54项。这名负责人表示,根据铁路运输安全的具体特点,其中第四条至第八条明确了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将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铁路运输生产、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理、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五类,并逐类明确具体判定情形——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类共8项,涉及铁路主要行车设备技术状态、铁路专用设备许可使用、基础设备设施运用质量、线路封闭管理、铁路限界侵入防护、信号控制系统保障等;铁路运输生产类共28项,涉及营业线施工、接发列车作业、信号联锁作业、接触网区段作业、旅客运输安检、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许可、货物装载加固、动火作业审批、铁路道口标准、客车进路防护、铁路运输许可、列尾防护系统、列车防溜措施等;铁路沿线环境类共11项,涉及硬漂浮物、非法施工、危险物品、油气管道、并行交汇设施、地下水开采、采矿爆破、水土保持、采砂淘金、河道作业、山体钻探等;安全管理类共4项,涉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维修技术规则修订程序、关键作业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等;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类共3项,涉及自然灾害监测系统运用、汛期重点地段行车安全措施落实、旅客列车自然灾害风险管控等。
本次修订聚焦极易造成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的情形,在原文的基础上新增线路应封闭未封闭、列车防溜等6项判定情形,修改主要行车设备设施隐患描述、营业线施工、接发列车作业、货物装载加固等35种判定情形,删除安全生产费提取使用1种判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