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姚某某诉长沙善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案
——消费者基于监督权行使评论的边界审查标准
2022年9月9日,姚某某在大众点评网上预订了被告长沙善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及其铜官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的民宿客房。入住后,姚某某结合自身体验对被告民宿打出了三星评价,后将评价改为一星。被告用“恶意引导、恶意差评、威胁炒作、实属缺乏心智、为人不厚道”“口出狂言、邀人恶性跟评,并更改评分为一分,属于明目张胆胡作非为”等辱骂姚某某。因双方沟通未果,姚某某以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而被告则反诉要求姚某某赔偿26万元。
2023年12月4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和律师费9000元。
【专家点评】
消费者依法对购买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享有监督权,在消费后进行评价是消费者行使正当权利的体现。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质量、效果不满意,可以指出问题,并基于自身切实感受进行批评。经营者应容忍消费者的非恶意差评乃至批评,不得因此而恶意评价、攻击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名誉权。
【维权指引】
消费者享有对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基于事实在社交网络上发表对商品或服务的评价,只要不存在恶意诋毁、诽谤等情形,就不会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真实评价,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在经营者恶意攻击、评价消费者时,消费者应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利。
案例四
孔某诉北京南锣肥猫餐饮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变相强制”消费者扫码点餐获取其个人信息构成侵权
北京南锣肥猫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推出了手机扫码点餐服务,要求消费者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并关注公众号进行线上点餐。若不同意授权获取个人信息,则无法使用该服务。2021年7月,孔某在被告门店用餐时选择了手机扫码点餐,并在此过程中成为了公司的会员。后来孔某取消关注公众号,发现个人信息仍被保留在被告处,无法自行删除。孔某因此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个人信息权益、告知信息处理情况、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
2023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告知处理孔某个人信息的范围、方式,向原告进行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公证费5000元。
【专家点评】
经营者通过扫码点餐等方式搜集、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过度处理。消费者选择扫码点餐服务并不代表其同意将部分个人信息权益让渡给商家,商家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仍应以实现点餐目的为限。
【维权指引】
在点餐方式上,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经营者不得误导和变相强制消费者扫码点餐。餐饮经营者收集个人信息应与当前餐饮消费场景密切相关,不得在消费者登录、点餐、取号、加菜、结账等环节设置不必要程序或环节,诱导索取与餐饮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消费者对其个人信息处理享有知情权,有权要求经营者公示扫码点餐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消费者发现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