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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之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篇

发布时间:2020-12-24

  一、内容介绍
  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章位于RCEP第4章,共包含21个条款和1个附件。
  本章包含高于WTO《贸易便利化协定》水平的增强条款,包括:对税则归类、原产地以及海关估价的预裁定;为符合特定条件的经营者(授权经营者)提供与进出口、过境手续和程序有关的便利措施;用于海关监管和通关后审核的风险管理方法等。
  海关程序被适用于缔约方之间的货物贸易,以及进出每一缔约方关税领土的运输工具。
  二、海关法律法规需遵循的规则
  1.一致性:缔约方应当保证其海关法律和法规在其关税领土内一致地实施和适用。
  2.透明度:缔约方应在可能的范围内在互联网上及时公布并更新有关信息,应以非歧视和易获得的方式使政府、贸易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知晓。
  三、主要措施
  (一)优化通关程序
  1.鼓励不采用装运前检验,卫生和植物卫生为目的的装运前检验除外。
  2.设立抵达前处理程序,允许提交货物进口所需的文件和其他信息,以便在货物抵达前开始处理,从而加快货物放行。
  3.简化海关程序,加快货物放行。对货物检查以合理和必要为限,对快运货物、易腐货物等争取实现货物抵达后6小时内放行,推动了果蔬和肉、蛋、奶制品等生鲜产品的快速通关和贸易增长。
  4.通过适当选择性标准进行风险评估,将监管集中于高风险货物,加快低风险货物的放行。选择性标准包括协调制度编码、货物性质和描述、原产国、货物启运国、货值、贸易商合规记录以及运输工具类型等。
  (二)提升服务保障能力
  1.规定预裁定措施,对实施预裁定的原则、范围、流程以及效力等做了详细规定,提高了海关程序的管理能力。
  2.应用信息技术,加速货物放行。使用可以加速货物放行的海关程序的信息技术,包括在货物运抵前提交数据以及用于风险目标管理的电子或自动化系统,便于海关对于海关程序的电子化管理。
  (三)优化企业管理
  1.信用管理
  RCEP向经认证的经营者提供与进口、出口或过境手续和程序相关的额外的贸易便利化措施。相比目前中国签订的AEO互认国,RCEP缔约成员覆盖了更多未互认主体,统一了认证标准和优惠措施的基本框架。
  2.稽查管理
  设立透明的后续稽查程序,以风险为基础选择一当事人或货物进行后续稽查,保证海关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得到遵守。作为贸易便利的后续保障,稽查能够约束行为人的守法情况,在贸易便利化的同时维护贸易秩序。
  四、结语
  RCEP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章确保了海关法律和法规具有可预测性、一致性和透明性,简化了海关通关手续,促进了海关程序高效管理,推动了货物快速通关及贸易增长,整体水平超过了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为创造一个促进区域供应链的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来源:重庆海关

附件:
来源: 重庆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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