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于2019年10月1日制定了光源和独立控制器的生态设计法规正式版(EU)2019/2020,于2019年12月5日正式发布。将于2021年9月1日强制实施,并替代原法规(EC)244/2009、(EC)245/2009、(EU)1194/2012等。
一、实施时间和指令更新
(一)关键时间点
2019.12.05:新的能效和标签标准正式发布
2021.05.01:产品信息表的参数必须输入(新)产品数据库
2019.12.25-2021.08.31:灯具产品不需要贴能效标贴,光源类产品还是需要贴能效标贴
2021.09.01:当产品投放到欧盟市场时,产品需要满足能效和标签的新要求
2021.09.01-2023.02.28:经销商有18个月的时间更换现有的在库存/销售点的产品的标签
二、生态设计要求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19/2020
根据ErP新法规(EU)2019/2020(生态设计要求),新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
Lightsources定义
1、部分定义解析
MLS (main light source):光源可以直接在AC 230V下工作。
NMLS (non-main light source):光源需要通过独立控制装置在AC 230V下工作。
DLS (directional light source):定向光源 。
NDLS (non-directional light source): 非定向光源。
Pon (on-mode power):开启模式下的功率 。
Pno (no-load power):独立控制装置在空载下的功耗 。
Psb (standby power):光源或独立控制装置在待机下的功耗 。
Pnet (networked standby power):网络化模式下的待机功耗 。
Flicker:在静态环境中,静态观察者对光刺激引起的视觉不稳定的感觉,其亮度或光谱分布随时间波动。
Lumen maintenance factor:流明维持因素,用XLMF表示。
NEXT
Projected light-emitting surface area (A):投影发光表面积。
2、Containing Product定义
内置产品是指包含1个或者多个光源,或独立的控制装置,或者均有。包括但不仅限于可以拆卸的灯具,允许单独验证包含光源的家用电器,包含光源的家具(架子、镜子、展示柜。)
3、豁免产品
4、光能能效要求
(1)Ponmax最大允许功耗计算公式
Ponmax= C*(L+Φuse/*η)*R
(2)Ponmax计算过程及对照表
Ponmax计算过程
(3)ContainingProduct的信息要求
拆卸光源和单独的控制装置(EU) 2019/2020
包装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或授权代表应确保可以使用通用的工具更换光源和单独的控制装置,并且不会对包装产品造成永久性损害,除非有与包装产品功能相关的技术依据。技术文档中提供的说明,解释了为什么不适合更换光源和单独的控制装置。
技术文件还应提供说明,说明如何拆卸光源和单独的控制装置,而不会因市场监督机构的验证而永久损坏。
所含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或授权代表应提供有关最终用户或合格人员对光源和控制装置的可更换性或不可更换性的信息,而不会对所含产品造成永久性损害。此类信息应可从免费访问的网站上获得。对于直接出售给最终用户的产品,此信息应体现在包装上,至少以象形图的形式体现在用户说明中。
容纳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或授权代表应确保使用寿命结束时可从容纳产品中拆卸光源和单独的控制装置。拆卸说明应可在免费网站上获得。
要在包含产品的文档中显示的信息
(EU) 2019/2015:2022.03.01后提供
根据市场监督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如何移除光源以进行验证而不会永久损坏光源的信息。
如果光源作为封闭式产品的一部分投放市场,则封闭式产品的技术文档应明确标识所包含的光源,包括能效等级。
如果将光源作为包含产品的一部分投放市场,则以下文字应清晰易读地显示在用户手册或说明手册中:“This product contains a light source of energy efficiency class
”
其中应由所含光源的能效等级代替。
如果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光源,则该句子可以为多个,也可以每个光源重复。
在此提醒:
1.尽快获取和了解欧盟能效法令《光源和独立控制器的生态设计要求》的最新版本和相关测试标准指引,及时调整相关产品的技术参数,尽早联系相关专业检测认证机构进行能效检测认证,并及时更新能效标签,确保符合欧盟相关要求。
2.生产企业尽快与欧盟进口商联系,就欧盟能效要求进行沟通,配合做好产品数据库注册产品信息,及时做好需在库销售点产品的标签更换。
3.加强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能力建设,遇到技术性贸易措施主动报告海关部门,及早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来源: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拱北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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