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 发布时间:2024-09-20
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一个国家(区域)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防止欺诈行为等目的而采取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如认证)、卫生与动物措施等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技术性措施。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的要求,各国在制定技术性贸易措施时,需遵守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贸易影响最小原则、协调原则和等效互认原则等原则。不符合这些原则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可能被视为技术性贸易壁垒。
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WTO的基本原则,源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要求。从市场准入的角度来讲,前者是指,一国/地区制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要求,应对WTO所有成员一视同仁,没有差别;后者是指,本国企业的产品和外国企业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要求、待遇应是平等一致的。
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同样是WTO的基本原则,《TBT协定》对透明度的要求贯穿在整个文本中,包括及时公布现行法规、通报拟议法规和接受其他成员相关咨询等。例如在拟议法规的早期阶段,WTO成员应通过WTO秘书处向其他成员通报拟议法规的关键信息,包括法规所覆盖的产品、目的和理由等,以便给予其他成员合理的时间提出意见,并对这些意见予以考虑。
贸易影响最小原则
不管是技术法规、标准还是合格评定程序都要遵循贸易影响最小原则,也就是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一是,技术性贸易措施所设置的限制,不得超过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范围,同时考虑这些合法目标未能实现所带来的风险。
二是,如果拟实现的目标已经不存在,或由于环境、目标的改变可转用其他对贸易产生较少限制的措施,则应取消原来实施的技术性措施。
三是,只要适当,各成员应按产品的性能要求,而不是按设计标准或说明性特征来制定技术法规和标准。例如,关于防火门的技术法规应该规定这种门能够通过所有必要的防火测试,至于门的材质、样式、尺寸和加工工艺等都可以在自愿性的产品标准中予以规定。
协调原则
协调原则旨在鼓励各成员等同或等效采用相关国际标准。《TBT协定》鼓励各成员依据现行的国际标准或其中的一部分,制定其国家的技术法规或法规中的有关部分,除非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无法使该成员达到所追求的合法目标。
等效互认原则
等效是接受效果相同的技术法规,互认是对合格评定程序及结果的互相承认。等效互认原则包含两方面:等效是接受效果相同的技术法规,互认是对合格评定程序及结果的互相承认。
来源: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
初审:许柏
复审:刘岩峰
终审:郑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