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03
一、申请条件:
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二、企业产品信息通报(产品电子备案):
系统成员企业在获得厂商识别代码并为产品编制商品代码后,应通过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通报编码信息,进行商品编码信息网上管理与应用,享受编码信息实时管理与维护、全球查询、手机扫码展示、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服务。
三、收费标准
免费
四、联系方式:
Q Q:1635667118
电 话:0431-85233229
地 址: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088号211室
邮 编:13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