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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20
吉林省企业产品标准
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若干意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关于在部分省市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标准的声明公开活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除外。
第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企业产品标准实行备案的具体形式,企业产品标准声明公开后视同企业完成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
第四条 长春地区和吉林地区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当以自我声明公开形式为主。特殊情况下,纸质材料备案可作为过渡。
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企业应当在全国统一开放的标准公共服务平台上声明公开产品标准信息,声明公开的内容纳入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
因平台建设不完善、数据库拥堵等外在客观因素制约,造成企业无法及时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可以向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材料备案。待制约因素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企业须将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材料备案的内容录入到全国统一开放的标准公共服务平台上声明公开。逾期未声明公开的,纸质材料备案视为无效。
第五条 企业声明公开的产品标准包括企业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企业依法制定的产品标准。
第六条 企业公开产品标准信息应包括: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号;执行企业制定的标准的,应公开企业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包括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和对应的检验试验方法,企业也可选择公开企业产品标准全文。
第七条 企业在销售产品之前,应当自我声明公开企业产品标准,鼓励企业公开服务标准。企业应确保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真实、有效,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 企业产品标准声明公开的有效期为3年。声明公开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依法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备案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应当在该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逾期未声明公开的,前次备案注销。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企业有权对公开信息进行修改、更新。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相应时段内声明公开的产品标准的要求。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应当在全国统一开放的标准公共服务平台上声明。逾期未声明的,且在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效期内,视为企业仍然执行该产品标准,企业应当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将旧名称办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予以废止,同时以新名称重新办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第十一条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活动中,要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服务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经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产品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声明公开或复审的,属无标准生产。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开的标准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修改或撤销某项标准时,应通过企业所在地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十五条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监督检查的规划,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处理对企业产品标准的投诉或举报,负责对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信息进行监督抽查,发现未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或者超过备案有效期限而未声明公开的,应当书面通知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已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责令企业停止实施、限期改正。企业在接到通知后三十个自然日内,应向通知的发出部门报告执行结果。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未停止实施、未限期改正的企业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企业失信记录,向社会依法公布。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